NOREN · Legal
主辦使用條款
最新修訂日: 2026-11-02
本中文版為參考翻譯。日文版本為正式版本。
本主辦方使用條款(以下稱"本條款")旨在規定通過由松島實紀(松島 実紀,以下稱"運營方")運營的面向訪日遊客的體驗預訂平臺"NOREN"(以下稱"本服務")提供體驗的主辦方(Host,以下稱"主辦方")與運營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主辦方完成本服務的註冊之時,即視為已同意本條款。
第1條(本條款的適用)
- 本條款適用於主辦方與運營方之間有關本服務使用的一切關係。
- 主辦方作為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另行規定的 NOREN 使用條款亦一併適用。
- 除本條款外,在本服務上另行規定的個別規定、指南、通知等(以下稱"個別規定")亦構成本條款的一部分。本條款與個別規定之間存在矛盾時,以個別規定為準。
第2條(定義)
本條款中使用的術語定義如下。
- "本服務":指運營方運營的體驗預訂平臺"NOREN"。
- "主辦方":指通過本服務提供體驗的經營者或個人(Host)。
- "組織者":指對體驗的策劃與實施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既有主辦方自身作為組織者的情形,也有持有旅行業註冊的第三方(旅行業者、觀光協會等)作為組織者的情形。
- "體驗":指主辦方、組織者通過本服務提供的文化體驗、旅遊行程、工作坊及其他服務。
- "使用者":指通過本服務預訂並參加體驗的個人或法人。
- "主辦方報酬":指作為提供體驗的對價支付給主辦方的金錢。
第3條(本服務的定位)
- 本服務是連線主辦方、組織者與使用者的預訂平臺。
- 運營方並非旅行業者。 運營方未依據《旅行業法》進行旅行業註冊,不處於自行策劃、招募、銷售旅行產品的地位。
- 運營方並非體驗的提供者。 體驗本身的策劃與實施,由主辦方、組織者負責進行。
- 運營方通過提供本服務,提供以下服務:
- 體驗資訊的刊登與宣傳
- 預訂受理系統的提供
- 支付處理的代理
- 多語言溝通支援
- 對使用者諮詢的初步應對
- 市場行銷及促銷活動
第4條(主辦方的註冊條件)
- 欲以主辦方身份使用本服務者,應在同意本條款後,按照運營方規定的方式提出註冊申請。
- 註冊申請人表明並保證滿足以下事項:
- 已取得提供體驗所需的全部許可、認可、備案及資格
- 不屬於反社會勢力
- 過去無因違反本條款而被登出註冊的經歷
- 註冊資訊真實且準確
- 運營方將通過與註冊申請人的面談、實地確認、材料確認等,決定是否准予註冊。運營方保留基於合理理由拒絕註冊的許可權。
第5條(關於所需的許可、認可與備案)
主辦方、組織者應根據所提供體驗的內容,自行負責取得並遵守以下許可、認可與備案。
| 體驗的種類 | 所需的主要許可、認可與備案 |
|---|---|
| 主辦募集型企劃旅行(旅遊團) | 依據《旅行業法》的旅行業註冊(第一種、第二種、第三種、地域限定旅行業之一) |
| 涉及提供飲食的體驗 | 依據《食品衛生法》的營業許可、HACCP 對應等 |
| 溫泉設施的提供 | 依據《溫泉法》的許可 |
| 含住宿的體驗 | 依據《旅館業法》《住宅宿泊事業法》等的許可、備案 |
| 海洋活動 | 《船舶安全法》、小型船舶駕駛執照、相關執照等 |
| 口譯與導遊 | 無需資格或註冊(2018年法律修訂後,任何人均可有償提供外語導覽)。但使用“全國通譯案內士”“地域通譯案內士”或類似名稱時,須依據《通譯案內士法》進行註冊 |
| 舊物(二手物品)的經營 | 依據《古物營業法》的許可 |
重要: 體驗的內容屬於《旅行業法》所規定的"募集型企劃旅行"或"受注型企劃旅行"時,主辦方或另行指定的組織者必須持有旅行業註冊。運營方不允許未持有旅行業註冊的主辦方策劃、實施《旅行業法》意義上的旅行。
未持有旅行業註冊的主辦方的處理
未持有旅行業註冊的主辦方,可通過以下形式提供體驗:
- 單一體驗服務的提供:按摩、文化體驗、工作坊、講座、餐飲提供等單一服務
- 作為旅行業者主辦的企劃旅行的組成部分參與:作為持有旅行業註冊的第三方(觀光協會等)主辦的企劃旅行的一部分,提供自身專業領域的服務
第6條(主辦方與組織者的關係)
- 主辦方既可選擇自身作為組織者提供體驗,也可選擇參與由第三方(旅行業者、觀光協會等)作為組織者的體驗。
- 提供由第三方作為組織者的體驗時,主辦方應與該組織者簽訂適當的合同,明確角色分工、責任分擔及報酬分配。
- 運營方並非主辦方與組織者之間合同關係的當事人,對相關糾紛不承擔責任。
第7條(體驗資訊的刊登)
- 主辦方應按照運營方規定的格式及指南刊登體驗資訊。
- 主辦方對所刊登資訊的準確性、時效性及合法性承擔責任。
- 運營方可根據需要,要求對刊登內容進行修改或補充。此外,對於違反本條款、個別規定或法律法規的內容,或運營方判斷與本服務的品牌及世界觀不相符的內容,運營方可拒絕刊登或予以刪除。
- 對於主辦方提供的照片、文字等內容,運營方可為本服務的運營及宣傳目的無償、非獨佔地加以使用。
第8條(體驗的提供)
- 主辦方應按照本服務體驗頁面所載內容,向使用者提供體驗。
- 主辦方應關注使用者的安全,並努力投保必要的保險(賠償責任保險等)。
- 主辦方應以尊重文化、宗教及地域習俗的態度對待使用者,並儘可能滿足其合理要求。
- 因不得已的事由中止或變更體驗時,主辦方應迅速通知運營方及使用者。
第9條(取消政策的設定)
9-1. 主辦方設定政策
- 主辦方對其提供的各項體驗,負有設定取消政策的義務,其內容包括按取消時間劃分的取消費、可否受理變更、不可抗力情形下的應對方針等。
- 主辦方可採用運營方提供的標準模板(取消費的階段劃分:以"○天前免費 / ○天前 50% / 臨近 100%"為基本的三階段構成),或根據體驗的性質設定自定義的取消政策。
- 即使主辦方自由自定義取消政策,亦應滿足以下要求:
- 對使用者而言表述明確且易於理解
- 不違反法律法規(《特定商業交易法》《消費者合同法》等)
- 不包含不當限制使用者權利的內容
- 在使用者申請預訂前於體驗頁面中明示
9-2. 不可抗力情形下的方針
- 對於因天氣、自然災害、交通機構的重大延誤、傳染病流行及其他不可抗力導致體驗無法實施時的應對方針(全額退款/改期安排/部分退款等),主辦方應就各體驗事先予以設定。
- 主辦方應將該方針在體驗頁面中明示。未予明示或該方針不明確時,運營方可根據自身判斷,向使用者作出全額退款等處理。
9-3. 取消政策的遵守
- 主辦方應按照其自行設定的取消政策,處理發生取消時的應對事宜。
- 取消時間的判定,以使用者的取消申請到達運營方或該主辦方之時為準。
- 因主辦方的原因中止或變更體驗時,主辦方原則上應向使用者全額退款,或提供合理的替代方案(改期日、替代方案等)。
9-4. 使用者取消申請的處理
- 收到使用者的取消申請時,運營方將迅速聯絡主辦方,確定適用的取消費及退款金額。
- 退款由運營方通過支付代理機構直接向使用者進行。
- 所適用取消費的處理(在主辦方報酬中的體現、運營方手續費的產生),遵循另行規定的《主辦方報酬指南》。
第10條(主辦方報酬與手續費)
- 主辦方報酬的金額、運營方的手續費、支付時間等詳細事項,由主辦方與運營方另行簽訂的個別合同或個別約定確定。
- 標準手續費率另行規定於《主辦方報酬指南》。
- 運營方將從向使用者收取的體驗費用中,僅扣除第2款所定費率的運營方服務手續費,餘額作為主辦方報酬支付給主辦方。支付代理機構的手續費及匯兌損失由運營方承擔,不從主辦方報酬中扣除。但是,應主辦方請求由運營方提供了額外服務(如安排口譯)時,以在提供服務前已獲主辦方同意的費用為限,從主辦方報酬中扣除。
- 支付時間原則上為體驗實施當月的次月末日(例:9月10日實施的體驗,於10月31日前支付)。個別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 發生取消或退款時主辦方報酬的處理,遵循各體驗的取消政策、本條款第9條及個別合同。
- 房東就通過本服務向使用者收取費用一事,指定本方為房東的代理人(代理收款)。使用者向本方支付費用時,使用者對房東的付款義務即告消滅。本方收取的費用,除本方手續費等外,歸屬於房東,由本方作為為房東保管的款項進行管理,並依據本條第3款及第4款進行結算與支付。
- 儘管有第3款的規定,因主辦方自身原因(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中止體驗、運營方向使用者退還費用,且支付服務商的手續費未退還給運營方時,運營方將從此後支付給該主辦方的報酬中扣除未退還手續費的實際金額。扣除的金額將記載於主辦方頁面的明細中。
第11條(主辦方的禁止事項)
主辦方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 違反法律法規、本條款或個別規定的行為
- 未取得所需許可、認可或備案而提供體驗的行為
- 誘導使用者繞開本服務進行直接交易的行為(取得運營方事先同意的除外)
- 虛假的體驗資訊、誇大宣傳及使使用者產生誤解的表述
- 超出本服務使用目的使用使用者個人資訊的行為
- 對使用者的歧視、騷擾及不當對待
- 維持與反社會勢力的關係
- 侵害其他主辦方、使用者、運營方或第三方的權利、名譽、信用的行為
- 妨礙本服務運營的行為
- 其他運營方判斷為不適當的行為
第12條(糾紛應對)
- 在體驗期間或前後與使用者之間發生糾紛時,主辦方應迅速向運營方報告。
- 運營方將為解決主辦方與使用者之間的糾紛,在資訊共享、聯絡協調等方面予以協助。但運營方並非糾紛的當事人,不承擔最終的解決責任。
- 發生重大事故、投訴等時,運營方可為確認事實關係,要求主辦方披露必要的資訊。
第13條(運營方的責任範圍)
- 運營方將努力保障本服務作為平臺的穩定運營,但不保證系統的完整性及持續性。
- 除運營方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外,運營方對主辦方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以該損害發生前最近 1 個月內運營方向該主辦方收取的手續費總額為上限。
- 對於因支付代理機構、託管服務商及其他業務受託方的故障、事故等造成的損害,運營方不承擔責任(但運營方在選任上存在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14條(保密)
- 主辦方不得將通過使用本服務而知悉的運營方的商業秘密、使用者的個人資訊及其他保密資訊,用於本服務使用目的以外的用途。
- 本條規定的義務,於本條款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第15條(個人資訊的處理)
- 主辦方應就其向使用者收集的個人資訊,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並採取適當的安全管理措施。
- 運營方與主辦方之間交換個人資訊時,雙方應就妥善處理予以協作。
第16條(登出註冊與合同解除)
- 主辦方屬於下列任一情形時,運營方可不經事先通知,登出該主辦方的註冊,並解除基於本條款的合同:
- 違反本條款任一條款的
- 喪失所需許可、認可或備案的
- 引發重大事故、投訴等的
- 查明與反社會勢力存在關係的
- 發生倒閉、破產等經濟信用重大變化的
- 在一定期間內對運營方的聯絡未予回應的
- 其他運營方判斷其不適合作為本服務主辦方的情形
- 主辦方可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運營方,解除基於本條款的合同。但對於已經成立的預訂,主辦方應負責提供體驗,或在取得使用者同意後安排替代方案。
第17條(本條款的變更)
- 運營方在判斷有必要時,可變更本條款。
- 變更後的本條款,自運營方向主辦方通知變更內容之日起 30 日後生效。
- 變更通知後主辦方繼續使用本服務的,視為已同意變更後的本條款。
第18條(權利義務的轉讓)
未經運營方事先書面同意,主辦方不得將其在本條款下的地位或基於本條款的權利義務向第三方轉讓、出借、提供擔保等。
第19條(適用法律與管轄)
- 本條款的解釋與適用,以日本法為適用法律。
- 因本服務在運營方與主辦方之間產生糾紛時,以福岡地方法院(福岡地方裁判所)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第18條之2(護理師)
- 以按摩、推拿、指壓、針灸為業需持有日本法律規定的執照。在本服務註冊為護理師者,僅提供非醫療性質的放鬆護理,不得使用可能與持證人員混淆的稱謂,不得承諾或標示任何效果、功效。
- 護理師不得使用突然扭轉頸部的手法或過強的力度,不得為身體不適者施術。護理師不提供任何性服務;如被要求,應當場終止護理並聯絡經營者。
- 護理師不得將為護理而獲得的客人資訊(姓名、房間號、健康狀況等)用於護理以外的目的,不得提供給第三方,不得轉委託。
- 在留資格為"留學"者,不得登記上門至客人住宿處的護理。
- 護理師可說明理由後拒絕已分配的預約。經營者會確認拒絕次數,並可能商討是否繼續合作。但以住宿處為理由的拒絕不計入次數。
- 上門護理師須加入經營者指定的賠償責任保險作為登記條件(保費由經營者承擔)。
- 為便於客人選擇護理師,護理師的顯示名稱、照片及簡短介紹可能會顯示在預約畫面上。
經營者資訊
- 經營者: 松島實紀(松島 実紀,個體經營者,計劃於 2027 年 1 月改製為 RADEN 株式會社)
- 商號: NOREN
- 所在地: 〒812-0011 福岡縣福岡市博多區博多站前 3-18-8 Burg博多站前 501室(福岡県福岡市博多區博多駅前 3-18-8 Burg博多駅前 501號室)
- 郵箱: customer-support@noren-trip.com
諮詢視窗
有關本條款的諮詢,請聯絡 customer-support@noren-trip.com。